新年伊始,门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精准把握深冬时节、岁末年初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形势特点,周密部署、从严执法,昼夜奋战,采取错时用警、定点执勤、流动巡逻相结合的方式,持续奋战在路面一线,扎实开展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整治,严查各类重点交通违法,全力保障群众出行安全顺畅,为新一年的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工作开好局、起好步。现将近期查处的5起重点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曝光,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
2025年9月16日19时许,驾驶人程某驾驶青C071**号小型轿车沿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花园一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花园一路与东大街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因操作不当,车辆撞到道路中间隔离栏,隔离栏损坏后撞到沿东大街由东向西行驶的车辆,造成无人员受伤,两车及隔离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门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民警在现场对驾驶人程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62mg/100ml,随即民警将驾驶人程某带至医院做抽取血样送检。经检测,驾驶人程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333.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引发交通事故,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其构成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并处罚款。同时,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吊销程某的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
2025年10月4日22时许,驾驶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青CF99**号小型轿车在门源回族自治县岗青公路陈庄村路段与一辆轻型栏板货车相撞,造成无人员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门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民警在现场对驾驶人董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8mg/100ml,随即民警将驾驶人程某带至医院做抽取血样送检,经检测,驾驶人程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7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董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引发交通事故,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其构成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并处罚款。同时,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吊销董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
2025年10月4日22时许,驾驶人牛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环城西路小西门宾馆门口路段与一辆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人牛某某轻微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门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民警在现场对驾驶人牛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58mg/100ml,随即民警将驾驶人牛某某带至医院做抽取血样送检,经检测,驾驶人牛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45.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牛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引发交通事故,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其构成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并处罚款。
2025年12月12日,门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时,其中一名当事人马某某没办法提供机动车驾驶证。经查,驾驶人马某某系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同时,马某某曾于2025年3月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此次已是第2次因无证驾驶被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相关规定,马某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存在多次违法记录,门源公安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3日,门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在辖区国道338线km处开展路检路查工作时,查获驾驶人马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查,驾驶人马某某曾于2021年12月、2025年7月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此次已是第3次因无证驾驶被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相关规定,马某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存在多次违法记录,门源公安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案件再次给广大驾驶员敲响警钟。门源公安交管部门提醒,交通安全无小事,酒驾醉驾、无证驾驶等害人害己。广大驾驶人务必自觉遵守交通法律和法规,切勿抱着侥幸心理触碰法律红线。同时,交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无证驾驶、酒醉驾等严重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遏制各类交通违法乱象,全力维护辖区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秩序。
